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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2-12 01:30:33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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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未动 心已远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二十六期##
简释
所谓私自携带、寄递政治类有害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是指以随身携带、托运、寄递的方式,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从国(境)外带入境,或者从国(境)内带出境的行为。这里的“国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这里的“境外”,是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这三个地区均属中国领土,但我国对这三个地区实行特殊的边境管理。不管是随身携带,还是托运、邮寄入出境,都属于携带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隐秘实施的,也可能是明目张胆实施的;可能是随身携带政治类有害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国(境)的,也可能是回国(境)前事先托运出入境的。这里的“政治类有害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是指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政府,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提醒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境外反动势力也在抓紧对我国大陆的宣传渗透,出现了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中国政府、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抵制。除了出于对敌斗争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余不管出自什么动机,凡擅自从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携带政治类有害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都属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并收缴违禁物品。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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