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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_上海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条件

更新时间:2022-09-03 22:27:2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76

上海市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近期,新冠疫情在各地再度加剧,全国各地疫情新增量快速增长,居家办公成为新常态。为了应对新冠疫情,降低企业负担,人社部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各地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新的疫情防控规定,本文依据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进一步梳理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并整理成系列文章,为企业提供参考。

疫情相关问题三

加班与工时计算

Q1:疫情期间未被管控限制而正常出勤的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隔离休息为由,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答:原则上不可以,当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被疫情管控的劳动者,需要与往常一样履行正常出勤工作的义务。

Q2: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 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不受《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规定的限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符合该条规定,若因为政府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合理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但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员工补休。

Q3: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加班时间,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且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在紧急特殊情形下,加班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也即“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的限制。据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但需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方可执行。

Q4:企业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安排,需要完成紧急生产任务,员工拒绝企业的加班安排,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鉴于此种情形符合《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企业可以直接安排员工加班,无需经过协商程序,故企业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规定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但实操中,建议企业对于员工的拒绝加班行为,谨慎处置,在情节尚不严重时,避免直接采用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

Q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在符合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殊工时申请条件时,可以申请特殊工时。

Q6:企业申请了综合工时制,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对员工执行的,是否违法?

  答:违法。企业为弥补疫情防控带来的经济损失,拟实行特殊工时的,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对员工实行。

Q7: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员工,疫情期间集中休息,后续可以把工时补回来吗?

  答: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可以在保证员工休息权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安排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如因疫情原因致使员工在周期内存在较长休息情形的,可以等疫情稍缓后,在同一周期内安排员工集中工作,但需注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合理休息。

Q8: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员工,疫情期间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答: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 计算 周期 的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疫情相关问题四

工伤与医疗待遇

Q1: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 在新型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 的 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

Q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故伤害时,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冠肺炎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等事故导致的伤害,因此,如果员工是在上班途中感染的,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Q3:企业派员工至疫区出差时,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员工被公司安排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受到伤害),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

Q4:疫情期间,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企业的安排,因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

Q5: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感染新冠肺炎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答: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如果员工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出现突发症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Q6:新冠肺炎患者治疗由谁承担医疗费?

  答:对于患有新冠肺炎的员工,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上由政府财政来补助。隔离治疗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如员工仍需要继续治疗或休病假且能提供有效病假证明的,医疗期内的工资由企业按病假工资发放。

Q7:员工因确诊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的,隔离治疗期计入医疗期吗?

  答:隔离治疗期一般不计入医疗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可见医疗期与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并列,因此,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一般不计入医疗期。

律师团队介绍

上海市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王 蓓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

上海市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徐晨阳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海市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王佳虹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海市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陈絮菲

  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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