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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_甘肃省人力资源部

更新时间:2023-08-09 19:56:1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68

  甘人社通〔2021〕287号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7月23日

甘肃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党管出版原则,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经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出版领域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两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编审、副编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编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编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助理编辑)、中级(编辑)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其中,编辑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编辑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出版专业工作场合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编审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扎实的出版编辑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取得影响力较大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发挥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全省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内容导向、科学艺术价值、框架结构、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能够撰写高质量的出版物选题策划报告和出版物审读报告。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编审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因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出版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申报时间视情节延后1至3年。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挂职、帮扶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经历;或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或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或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出版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9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出版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9项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策划编辑(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负责1种国家重点图书、音像或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策划;或作为策划编辑(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负责3种省级重点图书、音像或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策划。   2.策划编辑(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责任编辑(前2名,下同)的图书有1种入选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年度“中国好书”或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全国性出版推荐活动的出版物。   3.策划编辑(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责任编辑的图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1 种(教材、教辅、普及性读物除外)累计实际发行 10万册以上。   4.作为策划编辑(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责任编辑,负责的图书、音像或电子出版物有1种纳入国家重点项目;或有3种纳入省级重点项目。   5.承担(前2名)5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工作。   6.担任期刊社总编辑、副总编辑,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期间,编辑出版的期刊在省级社会效益考核中,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   7.担任期刊社总编辑、副总编辑,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期间,编辑出版的期刊被评为全国核心期刊、百强报刊,或2次入选全国优秀少儿报刊、中国最美期刊,或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全国性推荐活动,或2次入选中国期刊协会等国家级出版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评选活动,或获评全省一级期刊或十佳期刊并连续保持3年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策划编辑出版的图书有3种被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出版单位购买版权。   9.责任编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8篇以上;或担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16篇以上。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11.本人在出版领域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出版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2.获市厅级表彰2次。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6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5.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会员10年以上。   16.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学术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 次。   17.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2次。   18.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0-18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副编审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出版编辑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较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取得影响力较大的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发挥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全省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内容导向、价值观、政治倾向、理论观点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能够撰写出版物选题策划报告和出版物审读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编辑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编辑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挂职、帮扶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经历;或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或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或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出版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级出版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出版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4.其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或在提高图书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2.作为策划编辑(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责任编辑的图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1 种(教材、教辅、普及性读物除外)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承担3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工作。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策划编辑出版的图书有1种以上被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出版单位购买版权。   5.责任编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5篇以上;或担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10篇以上。   6.主持(前2名)制定了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或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发布实施,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7.本人在本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9.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0.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6-14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作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智库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级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一是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二是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代替1篇省级学术期刊论文:一是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二是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   第三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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