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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待遇_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工资多少

更新时间:2023-06-03 08:11:43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70

  近期,新冠疫情在各地再度加剧,全国各地疫情新增量快速增长,居家办公成为新常态。为了应对新冠疫情,降低企业负担,人社部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各地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新的疫情防控规定,本文依据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进一步梳理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并整理成系列文章,为企业提供参考。

疫情相关问题七

安全复工

Q1:疫情期间,企业应如何保障员工工作场所的安全?

  答:(1)保障劳动安全:建议企业在拟复工前成立防疫工作小组,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对企业人员健康及时监测,对办公环境进行消毒、通风,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等。

  (2)疫情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配合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规定,企业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Q2: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至66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3:企业不提供口罩等疫情防控物品,员工可以拒绝到岗复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疫措施要求,企业应当落实防疫责任,提供相应的防疫条件和设备。因此,建议通风性能较差的企业积极配备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为员工的到岗复工提供安全保障。

  同时,员工作为公民,也有主动佩戴口罩的义务,做好个人防范。另外,部分地区及部分行业已明确要求企业复工时应当配备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因此,若该类企业没有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的,员工可以拒绝到岗复工。

Q4:企业未提供防疫物资,员工能否以企业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果企业所在地或所在行业有明确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的,员工可以以企业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建议企业也应当准备一定的防护用品,以符合有关单位对办公场所防控要求的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也确实没有提供的,建议员工积极主动地与企业沟通协商,不要轻易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Q5: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作为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员工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压力难免产生负面情绪,企业应给予适当心理疏导、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或者办理事假手续。若企业确无客观条件,且员工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勤工作的,企业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Q6:复工后,员工要求企业每天进行消毒是否合理?

  答:合理。企业应当积极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要求的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对于阻断疫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Q7:如企业设有工会的,工会是否有义务配合企业做好防护措施、提供防护物资?

  答:如企业设有工会,工会应按照企业的安排,配合企业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根据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的规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要按照本单位统一安排,认真履职尽责,提前研究上班、复工后的防控措施,协助制定工作预案;配合行政部门为一线职工配足口罩、消毒液和洗手液等防护用品;督促职工上岗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疫情相关问题八

平等就业

Q1:企业在招聘启示中明确表示不录取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答: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从事招用人员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Q2:企业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已经送达的录用通知书?

  答:不可以。企业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企业公信力角度,如果企业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Q3:企业可以拒绝新冠肺炎治愈员工返岗复工吗?

  答: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4:员工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期满返回企业后被歧视,应当如何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Q5:企业对疫情严重地区员工与非严重地区员工制定不同的复工要求,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答:因各地疫情相关的政策不同,该等区别不涉嫌就业歧视。

Q6:员工因新冠肺炎确诊后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维权?

  答:根据政策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员工因感染新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Q7: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就业困难的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Q8:上海地区突发疫情,企业能否再次开启共享用工模式?

  答: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出台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第4条规定,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Q9:疫情期间,政府针对就业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出台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第5条规定,依托本市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优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律师团队介绍

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待遇

王 蓓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

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待遇

徐晨阳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待遇

王佳虹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待遇

陈絮菲

  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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