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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山东_山东人力资源管理

更新时间:2022-06-27 13:06:0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250

  SDPR-2021-0310002

  鲁体字〔2021〕35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竞技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运动员竞技实力、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职称:国家级教练(竞技体育)(以下简称国家级教练)

  副高级职称:高级教练(竞技体育)(以下简称高级教练)

  中级职称:中级教练(竞技体育)(以下简称中级教练)

  初级职称:初级教练(竞技体育)(以下简称初级教练)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起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的体育专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申报中级教练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导、培养下一级教练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应岗位培训。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九条 申报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中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初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全面了解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系统掌握本项目技术战术和技能体能训练方法手段,对本项目训练规律和大赛制胜规律有深入研究和理解,并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撰写的运动员技术战术、技能体能等训练计划方案2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字),并被3名以上相近项目国家级教练(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名)认定在提高运动员竞技实力和运动成绩方面起到显著作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创新性。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主持或合编合著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低于2万字)。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含二线队伍,下同)教练员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一线运动员转任后48个月内、二线运动员输送后72个月内,或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下同)教练员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0名以上(或县级体校运动员招聘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5名以上,或省市级体校运动员正式选调为国家队运动员3名以上),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3名,或奥运会前8名2次以上,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4人次以上,或全运会、亚运会前3名、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6人次。

  2.集体球类项目奥运会前8名,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2次以上,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3次。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较全面地了解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系统地掌握本项目技术战术和技能体能训练方法手段,对本项目训练和制胜规律有一定研究和理解,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撰写的运动员技术战术、技能体能等训练计划方案2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字),并被3名以上相近项目高级职称教练员(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名)认定在提高运动员竞技实力和运动成绩方面起到明显作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创新性。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或合编合著并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低于1万字)。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一线运动员转任后60个月内、二线运动员输送后72个月内,或各级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7名以上(或县级体校运动员招聘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3名以上,或省市级体校运动员正式选调为国家队运动员1名以上),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3人次,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累计至少6人次。

  2.集体球类项目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2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6名累计至少4次。

  第十二条 各级体校教练员具备中级教练职称,符合第十一条专业理论成果条件和运动员累计训练时间、运动员输送人数等相应要求,所训练的运动员在培训期间或省市级体校输送后72个月内、县级体校输送后96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也可申报高级教练:

  1.青奥会冠军,或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3名、亚青会、青运会冠军累计3人次以上,或亚青会、青运会前3名、全国以上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冠军累计至少7人次。

  2.集体球类项目青奥会前4名,或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8名、亚青会、青运会前3名累计2次以上,或亚青会、青运会前6名、全国以上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冠军累计至少4次。

  第十三条 申报中级教练职称,应了解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本项目训练方法手段,并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撰写的运动员技术战术、技能体能等训练计划方案1篇以上(每篇不低于2000字),并被3名以上相近项目高级职称教练员(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名)认定在提高运动员竞技实力和运动成绩方面取得积极效果。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或合编合著并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低于5000字)。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转任(输送)后72个月内,或各级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名以上或招聘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1名以上,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或亚运会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至少3人次。

  2.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或亚运会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参赛资格,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累计至少2次。

  第十四条 各级体校教练员具备初级教练职称,符合第十三条专业理论成果条件和运动员累计训练时间、运动员输送人数等相应要求,所训练的运动员在培训期间或输送后96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也可申报中级教练:

  1.取得青奥会参赛资格,或亚青会、青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或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少年锦标赛、省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省级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累计至少5人次。

  2.1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以上获一级运动员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初级教练职称,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具备完成本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相近项目国家级教练(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名)推荐,破格申报高一级教练员职称。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取得2次以上优秀。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省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转任(输送)后48个月内,或各级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冠军的,可不受现职称层级、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成果等限制。

  2.具备高级教练职称和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要求,并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奥运会前3名单项累计6人次或集体球类项目累计3次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具备中级教练职称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取得以下成绩:

  1.省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转任(输送)后48个月内,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奥运会前3名单项累计4人次或集体球类项目累计2次以上。

  2.各级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奥运会前3名单项累计4人次或集体球类项目累计2次以上。

  第十九条 中级教练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担任助理(辅助)教练或非主力队员取得的成绩,原则上不作为破格申报成绩条件依据。

  第六章 运动员直接评审教练员职称条件

  第二十条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规守纪、刻苦训练、努力拼搏,为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在专业训练期间坚持大专以上课程学习,取得下列成绩后,可直接评审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

  1.累计从事专业训练120个月以上,并获得奥运会冠军,或全运会、亚运会、世界最高水平赛冠军、奥运会前3名累计6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4次以上)的,可直接评审国家级教练。

  2.累计从事专业训练96个月以上,并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8名),或全运会、亚运会冠军累计3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2次以上) 的,可直接评审高级教练。

  3.累计从事专业训练72个月以上,并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或亚运会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前6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6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前3名3次以上)的,可直接评审中级教练。

  4.累计从事专业训练60个月以上,并获得全运会或亚运会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前3名4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前3名,或前8名2次以上)的,可直接评审初级教练。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退役手续的运动员,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申评职称,应在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12个月以上且考核合格。其中,在县(市、区)以下单位工作的,申评相应层级教练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1个名次或1-2个次数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简称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简称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全国以上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山东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相应层级最高水平比赛。其中:

  1.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置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2.同一项赛事设置多个年龄组别,属于年度比赛的,依据项目特点和参赛年龄划分,分别对应成年、青年和少年以下层级比赛;属于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成年比赛成绩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小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青少年和省级比赛成绩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大项。

  年度成年比赛小项设置与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设置完全不对应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界定。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颁布的时间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评审依据成绩须为本人执教项目取得的成绩,各级体校教练员可跨项使用。

  本条件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青年、少年、省级比赛成绩条件,各级体校教练员取得高于该年龄段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的同名次成绩,可累计计算在内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其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以助理(辅助)教练或以非主力队员身份参评,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或使用属于奥运全运大项但不属于其小项的成年比赛项目成绩,比赛成绩标准要求须高于相应层级职称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人(次)。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同一训练时期内,原则上1支集体项目运动队或1名单项运动员只认定1名主管教练,其中,包含不同大项的现代五项、铁人三项等项目主管教练,可按照实际分工认定,但主管教练人数不超过所含大项数。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可计为省队输送教练直接带训时间。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如省队归属教练发生变更的,应按教练员转任分段计算带训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输送”是运动员从下级到上级训练组织训练管理;“转任”是运动员在同级训练组织中跟随不同教练员训练。

  训练组织自下而上依次为:县(市、区)级体校、市级体校(包括市办优秀运动队等)、省级体校(包括高等院校所属竞技体校、职业体育俱乐部二三线后备队等)、省级优秀运动队(包括省二线队、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队、省队与学校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委托市办省优秀运动队等)、国家队(含集训队)。

  第二十八条 纳入本条件要求的运动员输送人数计算范围为:

  1.省体育局所属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的正式和试训运动员。

  2.我省驻地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省教育厅或省体育局批准设置)正式录取,具备代表山东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资格,并参加过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全国以上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

  3.直接输送到省外训练组织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具备代表山东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资格,或在全国以上比赛中与山东实行成绩两次计分或协议计分。

  4.各级体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并承担竞技体育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

  5.国家队正式选调或代表国家参加比赛,并在国家队累计训练6个月以上的运动员。

  6.省体育局认定的其他可纳入输送人数计算范围内的运动员。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带训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教练员身份,按相应层级教练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鼓励不直接承担奥运全运备战任务的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到市县基层训练组织一线驻点带训运动员,在市级以下训练组织帮助带训累计24个月以上的,申评相应层级教练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1个名次或1-2个人(次)数。

  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融合发展渠道,取得竞技体育、体能、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其中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可按另外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直接申报该专业高一级职称。其中,正在承担省优秀运动队奥运全运备战任务的竞技体育教练员,不得参评其他教练员职称。

  第三十条 本条件所涉及的时间、期限等规定为:

  1.运动员在国家队的训练时间,可连续计算给我省归属教练,其他教练按在国家队实际带训时间计算。

  2.市级以下训练组织教练员,从省外引进优秀运动员并直接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训练,其带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可不做要求。

  3.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专业训练年限计算,从省体育局批准试训享受体育津贴之日起至停训待分配止,中间有间断的,需分段累计计算。

  4.教练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5.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要求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与体育领域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或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要求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决策咨询研究、科技服务、专利发明、标准制定、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统计分析、软件编程等项目。

  第三十六条 “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主持”应排名第1位;“核心成员”应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原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 国家体委 和 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科〔1996〕13号)和《体育教练员职务审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科〔1996〕47号)同时废止。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

  山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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