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潘星教育网资源平台!
潘星教育网>自学考试>自考试题>正文

广东专升本自考题_广东专升本真题

更新时间:2022-02-27 03:20:04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00

广东专升本自考题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每年公开出版24卷千万字规模的大型法学法律原创学术文库,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内容生产。截至2020年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年全部48卷15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1501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单篇下载量高达3000次。

————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

主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与治理

农地权利研究

  农村社区之成员和成员权的问题研究

  丁关良

  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再思考

  李 智 阚 颖

  辨析与溯源:一个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析出路径的话题

  刘 艳 刘聿澄

  农地优先经营权的法律效力

  徐焕焕

  论土地经营权出资农民合作社

  陈 岷

  为定性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研究综述

  江青梅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来自改革试验区武进的调研报告

  徐文静 陈会广

  三权分置视野下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分割审判实务探讨

  郑青蓝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钟 磊

  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典化之刍议——兼论宅基地资格权之性质争议与法律属性界定

  吴 迪 韩凌月

国有土地使用权研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体系的探索与构建

  岳晓武

  土地出让金:现状、问题与法律治理

  应 航

  中国土地权利化和体系化的建设研究

  曹 烨

乡村振兴

  2020年长三角农业农村法治述评

  朱梦勤

  长三角城乡交界地带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

  刘 辉

  “两山”理念下法治乡村建设中律师责任与使命初探——以丽水市莲都区为例

  汤昱星 叶方磊

  论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建设——基于浙江诸暨枫桥镇治理的实证调查

  董昊波 黄思倩

  多力形成合力 助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陈会广

  法治乡村建设中“法律明白人”培养机制的构建

  金洋洋 朱伟 潘守一

  乡村振兴促进法视域下的“农家菜”产业进路

  孙啸宇

  环境正义视域下农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析

  陈丹蓉

  论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以“三治体系”和“四化理念”为视角

  胥玲英 蔡明瑞

网络平台犯罪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张保红 胡青青

  行政批准与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为视角

  邢可涵 胡嘉琪

  禁止违法优惠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杜爱武 陈云开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规则探究

  李婉琳 陈 燚

  论特定之债的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民事判决书评释

  赵治刚

  乡村治理中的司法嵌入机制研究——以硬法软法双重规制模式为视角

  项科强 黄觉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困境和治理路径

  吴 迪 祁宝平 韩凌月

农地权利研究

  1.农村社区之成员和成员权的问题研究

  作者:丁关良(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确认农村社区之成员身份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之紧迫任务和重要内容。本文在基于法律与政策规定和实践诉求上,对农村社区(乡或镇、村、组)的成员到底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农民集体(或成员集体)成员探讨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性质和内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为创造更良好农村社区之成员和成员权制度法律环境提供可行的思路。

  2.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再思考

  作者:李智(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阚颖(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发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利能力,从而引发热议。为了完善非法人组织制度,本文提出两项问题: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其权利能力是否需要立法予以明确。并基于非法人组织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学界争议的基础上,通过论述权利能力是否与主体人格存在一定的关联来论证该组织团体具有这样的能力。同时,通过分析不以立法明确权利能力的原因以及法条解释的方式论证其权利能力存在之必然,而非仅仅因为法律赋予而存在。

  3.辨析与溯源:一个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析出路径的话题

  作者:刘艳(安徽大学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刘聿澄(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土地经营权构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学理上的争议颇多。对土地经营权析出路径的解释,当前的学理研究缺乏现实考量,而相关政策阐释中又存在理论误判,需要兼顾学理基础和改革实践两个层面的考虑去重新解析土地经营权析出问题。土地经营权的析出路径具有二重性,既可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析出,也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析出。

  4.农地优先经营权的法律效力

  作者:徐焕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政企部工作人员)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形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土地利用形式。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原则,其第五款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实践中除了法定的农地优先经营权还存在约定的农地优先经营权。法定的和约定的农地优先权具有相同的内部效力,即优先权人一经行使该权利便与优先权义务人成立“同等条件”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法定的农地优先经营权的外部效力应和旧法中法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区别对待。其行使的法律效果不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约定的农地优先经营权原则上仅具有债权性的效力,但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赋予其可以登记的权利,在登记后产生如同预告登记的效力。当法定的和约定的农地优先经营权并存时,“以法定优先为原则,特定情况下约定优先为例外”的举措,平衡两者之间的权益。

  5.论土地经营权出资农民合作社

  作者:陈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成员可用土地经营权出资。农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可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具备农民合作社成员资格的主体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农户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由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无法出资农民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形态,在农户不具备农民合作社成员资格的情形下,能够出资农民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必然极为有限。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长久不变,欲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能够出资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应规定农户具有农民合作社成员资格。

  6.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研究综述

  作者:江青梅(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宅基地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实践落实不仅关乎中国千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还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自宅基地“三权分置”被提出后,法学界对宅基地“三 权分置”的研究如雨后春笋。通过梳理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的法律性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入法”路径和具体实现路径,希望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帮助,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稳定过渡。

  7.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来自改革试验区武进的调研报告

  作者:徐文静(南京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陈会广(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中央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以来,各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盘活方式,但农民资产显化仍存在困难,影响了农村产业融合多业态的发展。

  8.三权分置视野下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分割审判实务探讨

  作者:郑青蓝(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 当前,涉宅基地及农村房屋的纠纷越来越多,且案情复杂多样,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纠纷等案件中,对于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分割问题存在法律及法理依据欠缺、实物分割操作规范不明确、行政司法良性互动不足等问题,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甚至无法自圆其说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通过引入三权分置政策的相关理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对合法建筑确权、违章建筑权益保障、实物分割操作标准、拆迁利益分配等裁判内容进行规范,为行政与司法划清权力边界,有效提升宅基地及农村房屋的经济效用,保障农民权益,推动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作者:钟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20年自然资源部最新政策明确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对规范的梳理,可以发现现行国家法规和中央文件未对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房地一体”原则的解释路径存在缺陷;各地方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流转,继承人因被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不可能回弹于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益认定“资格权”具有成员权性质,不能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继承人仅继承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具有物权性质;需有偿使用;有明确期限;允许权利人自愿有偿退出,有偿退出标准应有市场确定

  10.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典化之刍议——兼论宅基地资格权之性质争议与法律属性界定

  作者:吴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韩凌月(河南财经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央提出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对现行法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法很好地实现农民财产权的时代回应。权利配置正义论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学基础,权利与正义的平衡正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出发点。宅基地资格权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中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资格权主要体现了成员资格身份,包含六种权能,是一种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权利,将其认定为具有成员权属性的权利,在民法典中作为一项新的权利类型加以引进,是较为恰当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研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体系的探索与构建

  作者:岳晓武(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副会长)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土地制度,除集体土地经征收可以转为国有土地外,土地所有权一般不会变动。用益物权是最重要的不动产物权,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又是用益物权中最重要的物权。通过划拨、出让等不同政府供地方式初始取得或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不同,权能也各不相同,按照可以权能从小到大进行体系化排序。

  2.土地出让金:现状、问题与法律治理

  作者:应航(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城市化浪潮的推进,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土地出让金交织着各方利益,如何进行合理收支分配、使土地出让金制度规范化,是现阶段研究的应有之义。已有研究较为缺乏对土地出让金的系统性分析,有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分配、预决算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系统性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剖析,重新审视土地出让收支各环节中相关主体利益的诉求。通过优化土地征收调控制度、健全土地利益公平分配长效机制、完善土地出让预决算以及加强动态监督管理,重构土地出让金法律治理格局,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推动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机制。

  3.中国土地权利化和体系化的建设研究

  作者:曹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干部)

  内容摘要:现阶段,随着全球工业发展的不断变化与推进,对自然的强取豪夺,已经激化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目前人与自然所形成的是一种对立面发展趋势,人口剧增、能源短缺、城市用地面积在减小、土地资源遭到破坏,以及全球气候变暖、大气污染、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危机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需要人类能够正确认识以及运用自然规律。中国土地资源进入市场化,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随之而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问题也在日益加剧,土地权利归属不明确,直接利益方受损现象频发,中国土地权利化和体系化的建设,也成为解决当下中国社会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针对中国土地权利化和体系化建设展开研究,通过不同层面深入分析,从而提出中国土地权利化和体系化建设的完善意见和新思路。

乡村振兴

  1.2020年长三角农业农村法治述评

  作者:朱梦勤(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推动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工作,应在产权改革方面,构建“政策超市”,让农民自主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产品。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方面,完善分级、分类投入机制,健全激励机制以提高教育、医疗服务水平。在推动产业振兴方面,构建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因地制宜建设资源化处理设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加强有效治理方面,探索农村小微权力规范化运行机制,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2.论长三角城乡交界地带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

  作者:刘辉(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支持保护农业、治理生态环境、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农村警务、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基层服务与管理的精细化、精准化目标。

  3.“两山”理念下法治乡村建设中律师责任与使命初探——以丽水市莲都区为例

  作者:汤昱星(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叶方磊(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公共管理科科长)

  内容摘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肩负着重大的时代使命。当下,“两山”理念为乡村经济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法治乡村建设也已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然而,“两山”理念的贯彻落实以及法治乡村建设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困难、挑战或产生一些棘手的问题,唯有正视困难、直面问题,方能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律师如何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如何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切实作出行业贡献,在新时代、新要求、新发展中建功立业,担起律师的社会责任,实现律师的时代使命值得研究和思考。

  4.论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建设——基于浙江诸暨枫桥镇治理的实证调查

  作者:董昊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本科生),黄思倩(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本科生)

  内容摘要:枫桥镇作为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治理过程的典型地区,通过培育新乡贤、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等新兴治理主体,实现了农村基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与“枫桥经验”与“三治融合”等新旧治理理论相契合。在培育新兴基层农村治理主体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对乡贤概念的细分与扩大、对各治理主体的激励与规制。

  5.多力形成合力 助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作者:董昊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本科生),黄思倩(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本科生)陈会广(南京农业大学农村产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涉及上亿人口规模的众人之事,既是促进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问题,更是考验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政治问题。在复杂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社会系统工程背后,可以简化为农民工、乡村、城镇、产业、政府、社区六大主要要素,市民化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六大要素能否在系统动力机制中形成合力:即抓住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坚守乡村是社会安全的退路,增强中小城市人口承载力和产业吸纳力,提高政府的承受力,促进社区的融合力,形成系统动力,稳准快地助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6.法治乡村建设中“法律明白人”培养机制的构建

  作者:金洋洋(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朱伟(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潘守一(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内容摘要:“法律明白人”是指有法治信仰,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在法律面前头脑清醒的人,主要是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能够帮助引导村民合法维权,推进“法律进农村”活动,促进农村平安法治和谐建设,实质性减少“信访不信法”现象。在面对“信访不信法”现象沉疴,“法律明白人”支撑单薄的问题时,本文就如何培养“法律明白人”提出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扩大培养范围,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四点建议。

  7.乡村振兴促进法视域下的“农家菜”产业进路

  作者:孙啸宇(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乡村振兴是我国的热点话题,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提出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城乡融合的大方向,“农家菜”产业作为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渠道在这一过程中也将要发挥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农家菜”的原生态特性与有机产品的公众形象相混同产生的不自觉的欺诈现象却成为“农家菜”兴起的额外助力。二者存在的本质性的区别对于“农家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强烈的促进性和软法色彩也使得其对“农家菜”产业发展的引导将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强制力配合下开展。

  8.环境正义视域下农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析

  作者:陈丹蓉(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由于环境正义的核心要旨是消除歧视和不平等,以致人们开始将目光更多地投注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上,尤其是农村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弱势群体。鉴于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利境况,倾斜性的政策保护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当下我们面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困局,仍有较多问题有待解决。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规制、政府指引、市场参与等多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对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所裨益。

  9.论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以“三治体系”和“四化理念”为视角

  作者:胥玲英(嘉兴学院南湖学院讲师),蔡明瑞(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新时期,乡村治理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体系”,并应逐渐落实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四化理念”。为更好发挥新时期乡村人民调解的作用,需从“三治体系”和“四化理念”方面完善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先,在调解员方面,调解员构成上应专业化、多元化;对调解员建立政治素养、法治素养、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等的培训机制;从专业、能力和道德方面建立调解员级别评判标准;从政、绩、德方面建立调解员奖惩机制。其次,将民事案件、一定范围的行政案件和一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范围。再次,确立违背自治原则、法治原则的调解为无效调解。最后,从硬件和软件方面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智能化水平。

法律适用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胡青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但是,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存在争议,二是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存在争议。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博弈较量,政府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与其自身职能不匹配以及基层民主机制不够完善。建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明确规定政府参与增值收益分配征收的税种和税率。法律应当适度干预,让集体成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

  2.行政批准与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为视角

  作者:邢可涵(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嘉琪(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本文从区分原则的视角,探讨行政批准对不同类型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标的类型,将须批准合同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批准的实质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第二类非以国有资产为标的,批准的实质是国家出于维护经济主权和公序良俗对部分行业的管控方式。区分原则是把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部分。第一类合同中批准对象是处分行为,出让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过未经批准的合同本身不因此无效,只是陷入履行不能,得到批准之后合同有效,未得批准归于无效。负有报批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对方自行报批或解除合同,负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类合同中批准对象是负担行为即合同本身,部分未经批准的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得到补正从而有效,部分合同受到国家严格管制,一旦不予批准便彻底无效。

  3.禁止违法优惠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爱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云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内容摘要: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不当的优惠政策不利于形成企业的持久竞争力且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一定情形下可能引发国际贸易摩擦。所以,禁止违法优惠政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体系顺理成章。禁止违法优惠政策的实质标准,应当包括全国统一市场标准、公平竞争标准、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形式要件则包括“违法”“特定经营者”和“优惠政策”,其中特定经营者应当区分形式特定和结果特定在不同情形中分别适用。现行标准的解释存在争议、实质标准的体现不够完整、制度规范的位阶较低等问题,建议通过制度法制化、标准体系化和制定指南等方式解决。

  4.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规则探究

  作者:李婉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燚(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物抵债是交易实践中最常见的债务履行方式,却因在民法体系中缺失相应的制度体系而在性质、效力认定中备受质疑,其概念提出系理论界和司法实务根据其内容所作的一种概括性总结。考察以物抵债的实践需求、路径选择与制度供给,来自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探索讨论引人注目。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无名合同范畴,对其性质、效力及履行规则的判断应通过参照准用、类推解释等解释方式构建其制度体系。

  5.论特定之债的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民事判决书评释

  作者:赵治刚(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在不动产领域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 动模式,而政府部门登记政策和其它相关原因导致很多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产生债 的效力而不能登记进而产生物权变动。因此,在特定之债中,经常众多债权指向同一不动产标的物产生了许多纠纷。确定债权的优先性是在坚持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的较为妥当的解释结论。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性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债权所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含有明确的物权变动的合意;二是债权人履行了债权所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义务且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6.乡村治理中的司法嵌入机制研究——以硬法软法双重规制模式为视角

  作者:项科强(民商法学硕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觉晓(法学学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内容摘要: 当前乡村治理模式正逐步由传统的国家集中治理向公共协同治理模式转变,其背后是乡土社会治理的权威多元化和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合作协同的观念嬗变。在硬法和软法协同规制的乡村环境下,司法应当满足乡土社会转型治理的多重能力期待:一方面,司法作为具有强烈硬法属性的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对乡村治理中形式灵活多样、现实作用较强的软法保持必要尊重,做到有限嵌入,以契合乡村治理中软法的前法律和后法律功能;另一方面,司法嵌入本身也应当积极回应乡村柔性治理的软法期待,在坚持维护司法客观中立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规民约、民间习惯等非正式法律渊源,实现与软法的多元共治,弥补硬法在具体治理方面不够细化的缺陷。在总结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硬法的有限嵌入与软硬法的多元共治”方式,以期正确处理好硬法和软法之间的衔接。但该方式并非一成不变的, 各地应根据地方特色,加强司法嵌入机制的实践与探索,发挥区域治理潜能,增强乡村司法工作的能动性。

  7.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困境和治理路径

  作者:吴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讲师),祁宝平(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科员),韩凌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内容摘要:观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有改革成效,可发现其对统筹城乡规划中的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障,以及充分发挥集体土地价值等方面均带来了可观的成效。在统筹城乡规划的背景下,土地是城乡要素流动和市场化配置的重点,协调好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体等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完善各项制度设计、打破陈旧制度限制、充分释放集体土地价值、加强土地统筹规划等都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关键所在。应当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实行统一的土地流转金融服务平台等政府管控方面、在编撰民法典物权编时考虑与新土地管理法之间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难题的配套制度设计方面,予以制度和立法的回应。

广东专升本自考题

版权声明:部分内容为互联网整合,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为您推荐

湖南农大自考本英语考题_湖南农大自考官网

原标题:创造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新时代的关键抉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亿万人民打赢脱贫攻坚战述评村道笔直绿树成荫

03-01

劳动法自考题各省一样吗_劳动法自考历年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1.下列情形中,用

03-01

郑州大学自主招生考题_郑州大学自主招生简章2020

本文试题包含以下高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

03-01

现代汉语自考题_现代汉语自考题模拟3

汉字的性质也是汉字属于哪一种文字类型。一、世界对汉字性质的几种主流说法1.意大利耶稣会士利玛窦在《基督教远征中国记》中以为

03-01

自考流体力学历年考题_流体力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序言本着服务于中国物理学者和物理专业研究生的宗旨,我们根据PRL摘要和引言对本期部分文章进行中文导读。由于水平有限,不免出现一

03-01

自然科学概论考题_关于自然科学的题及答案

|作者:陈伟孟1张玉峰2,†陈征3魏红祥4(1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2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3北京交通大学理学院)(4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