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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01 16:04:3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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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真正让孩子体会到学习的愉快、童年的幸福。全区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积极响应,遵照执行。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证照齐全。“证照”即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朔城区行政审批局审核办理,如存在重大违规办学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将被吊销证照。
2.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审批、住建、消防等部门审查。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业务范围开展培训。经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健体育、文旅、科技等部门检查,对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许可登记项目,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4.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性定价,不得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不得一次性收费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缴存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5.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从事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并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严禁聘用在职教师开展培训。
6.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7.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将机构资质、教师资质、收退费标准、培训内容、聘用外籍人员,在办学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8.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9.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0.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2.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朔州市朔城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责编:薛海涛
来源:朔州市朔城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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