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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本科自考报考学校_昆明自考本科在哪里报名

更新时间:2023-02-02 01:01:19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51

学历越来越被国家重视,找工作看学历,升职加薪看学历,如今结婚找对象还看学历

  学历代表着一个人的学习经历,通过一个学历可以获得知识和技能,中国一直很重视学历,从小企业到大公司都看学历,所以学历很重要,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也是有学历要求,由此看出学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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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指南

  提升学历的方法很多,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哈自考,其他的后期一一为大家讲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专业管理

一、自学考试都有哪些专业?

  2008年自考执行新考试计划。新目录中开设的专业是224个,数量比原有的专业减少了近一半。涉及11个一级学科,分设23类。224个专业中,专科141个占63%,独立本科61个占27%,专本衔接专业22个占0.98%。在224个专业中,已经制订全国统一考试计划的专业93个,这些专业覆盖面广,可能会占到各省开考专业的2/3。

二、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培养目标与规格是什么?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了专业考试标准,确定了培养专业人才的目标、规格和要求。   专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的同层次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一般不得低于70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4门。   本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本科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本科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段相衔接。其累计总学分数(不含毕业论亠或毕业设计)不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专科)的学分不低于6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少于12门。    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专业的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60学分左右,理论考试课程的门数不少于10门。

三、各专业的课程是怎样设置的?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其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的设置和考核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与自学考试的特点,由考试计划或课程考试大纲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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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级大也不影响学习的热情

四、考试大纲在学习考试中的作用是什么?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考试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各门考试课程均有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考生在自学过程中,一定要读懂开考课程的考试大纲要求,什么是识记的内容,什么是了解的内容,什么是理解的内容,什么是要掌握的内容,什么是综合运用的内容,什么是需要教材以外补充的内容,考试大纲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理解、掌握、综合运用的内容,一般均为考试内容。反之,只需要考生了解的内容,不一定是考试的内容。   个别情况下,有的开考课程有教材,但大纲暂时未出版,针对这样的情况,考生要以该课程教材的重点部分作为自学的主要内容,因为该教材的重点部门是作为考试的内容。

五、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什么?

  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一定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己所报考专业的考试信息:新旧专业考试计划中分别有哪些课程,旧计划中哪些课程可以继续使用或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的课程,哪些课程要停考以及何时停考,各门课程考试采用的考试大纲、教材的版本等。对于旧计划中已经大部分课程考试合格的考生,应该注意截止到何时还可按照旧计划申请毕业,注意剩余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述信息最好直接从各地自学考试机构(如省、地区、市等各级自考办)获得,在报考时应该详细阅读有关说明材料,以免造成误解。

六、有些考生还有一两门就要考完了,但是省考办却不再开考,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早在1998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在新旧计划过渡时期,要切实考虑考生利益,应安排1到2轮原考试计划课程的考试,为考生提供考试机会。一般来说,这至少应该有4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考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仍然不能通过旧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考试,考办实际上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开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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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学习形式

一、自考学习形式之 普通高等学校自考

  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形式,学校的教学设施比较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

  适用人群:适合高考落榜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

二、自考学习形式之 民办高校自考

  一些优秀的民办大学除了招收统招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外,更多的学生是以自学考试的形式招收的,虽然获得文凭的方式是通过自学考试,但是在校的学习生活和文化活动是完全一样的。

  适用群体:分数在统招线左右、选择民办高校考生

三、自考学习形式之 社会助学自考

  社会助学主办方多为社会助学团体,这种团体主要以各种培训中心及辅导站形式出现。其助学方式和授课时间较为灵活,如全脱产、半脱产、夜校等方式。选择助学单位时,学生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需要哪种类型的助学单位,更要注意助学单位的资质。

  适用群体:自学比较困难的学生、在职考生等

四、自考学习形式之 完全自学

  这种方式是最纯粹、最体现自学考试本质精神的学习方式。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你既要有极大的勇气和毅力去忍受没有同伴的孤独,同时还要具备超强的自学能力去克服无人辅导的痛苦。虽然这一领域不乏成功者,但并不适合刚刚走出高中校园的朋友。

  适用群体:自学能力超强者、在职或经济较差考生

  成绩查询方式 【云南招考频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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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

一、哪些考生可以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3、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代替,中国革命史可代毛泽东思想概论)。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还可以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4、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或普通物理等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课程,中文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中文类专业的;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中文类课程。

二、哪些课程可以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己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1.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能考核。

三、办理课程免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理。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毕业学校或自考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

  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四、自学考试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取得现在省市的准考证

  首先,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

  到原考籍所在地办理转出

  各地考办办公时间(部分省市全年办公,部分省市只在固定日期办公,请密切关注自考365网站的各地信息)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转出手续的过程

  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须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

  到现在省市办理转入手续

  考生应在转入省市自考办办公时间,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

  针对特殊规定

  部分省市对自考转入的考生有严格限制,如将专科考籍转入北京需要在北京考满5门课程才可以办理北京地区的毕业证,将本科考籍转入北京则要考满4门才可以办理毕业证,针对这些不同的政策,考生可以参看我站搜集的各地转考政策, 最好致电当地考办咨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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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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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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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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