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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2022年自考真题及答案_2020法考行政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更新时间:2023-01-09 15:35:09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75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编者按】

  法治改革持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2022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人脸识别”话题,我们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撰稿,提出卓见,以期研讨。

  人脸识别话题争议不断。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人脸识别的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对个人的隐私带来威胁。”石佳友在《人脸识别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专稿中指出,人脸识别监控的过度扩展,会对表达自由造成限制,导致“自我审查”的“寒蝉效应”,从而最终损及法治原则。

  鉴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对其应用进行立法规制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律层面,《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及前述《规定》等法律文件构成我国对人脸识别进行规制的法律框架。

  在石佳友看来,我国现行立法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可对人脸识别提供较为明确的行为及裁判指引。

  不过,更为具体的问题是:地铁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哪些原则?学校课堂是否可以实时监测学生出勤、听课等情况?针对这些现实争议,石佳友直言都需要就采集、处理人脸信息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单独同意,禁止变相的强迫同意、捆绑同意,“对于未成年人所在的中小学课堂不宜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既无必要对其进行妖魔化,也不能进行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美化。”石佳友特别指出,人脸识别的规制框架应强调审慎、预防、公平、比例性、归责等原则。

  他亦呼吁,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考虑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其原则、要件、信息安全义务、存储时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以下为石佳友撰稿全文(有所删节):

  人脸识别是大数据科技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成果。人脸识别作为一种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新型技术,其主要特征是非接触性、主体唯一性和不易复制性,同时也具有无须携带、易于采集、成本低廉等特点。

  这一技术的便捷性和效率性显而易见,对智能社会的建构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人脸信息由于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且难以更改,一旦遭到泄露或被盗用后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存在争议,在全世界都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公共性议题。

人脸识别的“善”与“恶”

  人脸识别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就私立部门的应用而言,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用于无感支付,非接触式的“刷脸”可以避免身体的物理接触和病毒传播,以及忘记密码所带来的麻烦。在健康保健领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有利于疾病的准确预防和诊断,譬如,通过仔细检查面部的细节特征,人脸技术可以发现某些基因变异所导致特殊的症候群,较之于传统的基因检测技术来说更迅速而且成本更低廉。人脸识别技术还可以应用于智慧养老,例如通过对养老院老人的情绪识别,可及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预防老人发生意外伤害。在求职招聘领域,求职者可能不希望雇主全面了解其个人的一些细节,因此往往会在其社交媒体中设定某些设置,但雇主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则可获取申请人更多的信息。人脸识别技术还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譬如,机场安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可明显缩短身份验证时间。

  而人脸识别在执法部门的应用更为广泛。执法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有利于打击犯罪,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提升公众的安全感,识别身份证件的造假或盗用,查找失踪人口,打击人口贩卖等行为。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结合人工智能应用可以描绘出儿童在数年之后的肖像,从而在多年之后对其进行准确的辨认。人脸识别技术在疫情期间尤其被用于公共卫生领域,可以用来监控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的人。

  但是,人脸信息具有显而易见的高度敏感性,“人脸”相当于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活体名片”。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人脸对于个人身份至关重要;基于公共秩序和社会交往需要,个人在公共场所很难隐藏其脸部信息。而人脸识别毕竟是一种高度侵入性的技术,会详细地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自然人脸部的大量细节性特征。因此,人脸识别的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对个人的隐私带来威胁。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对个人进行实时追踪,从而清晰地了解其行踪轨迹,这不仅关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也直接关系到个人的行动自由。但是,无隐私即无自由。一些人认为“既然没做见不得人的事,就不用害怕摄像头拍”,这种观念实际上是从根本上否认了隐私权。隐私并非是“见不得人”的坏事,而仅仅是不希望受到他人关注的一种自由。另外,人脸识别监控的过度扩展,会对表达自由造成限制,导致“自我审查”的“寒蝉效应”,从而最终损及法治原则。

  还值得注意的是,人脸识别技术也经常发生识别错误。因此,执法部门过度依赖人脸识别技术,就容易导致错案发生,损害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基本权利,并引发对特定族群的歧视。

  根据统计,人脸识别对于女性和少数族裔的误差率明显较高。2020年夏天, 密歇根州一名叫Robert Williams黑人男子被底特律警方逮捕,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指控其为底特律一起手表店入室行窃案的嫌疑人,但事后证明抓错了人,其原因就在于人脸识别出现错误。

  由于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改变性,一般终生难以更改,不像姓名、电话、住址、银行卡号码等信息可以更换。在自动化决策技术的辅助下,人脸信息的泄露和非法使用将对信息主体的尊严、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

  譬如,通过反向图片搜索技术,可以让犯罪分子比较容易地识别出受害人;如果不法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偷拍了某人的照片,通过反向识别技术识别出后者的准确身份,就可以通过其个人信息来对其实施绑架等犯罪行为。在刷脸支付场景下,人脸信息如果被他人盗用就会对信息主体的财产带来损失。因此,美国东北大学计算机专家和法学教授Woodrow Hartzog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信息领域“有史以来最危险的技术”。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脸识别应用?

  鉴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对其应用进行立法规制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发布的《为人脸识别设置负责任限制的政策框架白皮书》对执法机构使用人脸识别设定了多项原则:尊重基本权利,比例性原则,透明原则,人工复审和问责制,系统表现由第三方独立测试,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审查者培训,依法处理图像,图像和数据完整原则等。

  就我国而言,近年来人脸支付科技快速发展,“刷脸进小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人脸识别应用已出现失控的苗头,甚至出现了“刷脸取手纸”“戴头盔看房”等夸张事件,“人脸识别第一案”是社会公众集体焦虑的集中反映。在法律层面,《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构成我国对人脸识别进行规制的法律框架。

  那么,我国是否还需要针对人脸识别应用进行专门立法?我国现行立法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可对人脸识别提供较为明确的行为及裁判指引。不过,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考虑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其原则、要件、信息安全义务、存储时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政府机构等执法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哪些原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这就是说,政府机构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限于公共安全目的,包括预防、侦查犯罪等违法行为,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另外,根据该法第24条,执法机构如基于人脸识别所处理的信息作出的自动化决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应作出说明,并尊重个人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

  地铁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可以应用人脸识别?其实,公共交通部门也并非不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譬如,在日本大阪就有四个车站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法国里昂机场也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就我国而言,地铁公司如使用人脸识别应用,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等规定,事先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譬如,开发专门的App程序,让乘客安装后点击单独同意,并自行上传人脸照片。而且,应单独设置不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普通通道,确保其他旅客享有选择权,且不得额外增加这些旅客的成本。譬如,不能在开通人脸识别的特别通道后,大幅减少普通通道的数量和人员配置,导致其他旅客的身份验证时间明显增加;另外,人脸识别通道与普通通道要分开设置,避免人脸识别设备采集那些拒绝接受此技术旅客的人脸图像。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于人脸识别的风险,不宜将人脸识别作为一种“奖励措施”来加以推广,譬如与乘客的信用积分的高低相关联。

  普通企业是否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答案也是肯定的,譬如某些商家希望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对忠诚度较高的顾客进行定向广告推送。不过,商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同样应当就采集、处理人脸信息事先获得顾客的单独同意;商家不得以客户接受人脸识别作为获得其服务或产品的条件,禁止变相的强迫同意、捆绑同意。另外,商家应在人脸识别区域设置清晰的告知与提醒,并避免拍摄其他未经同意的客户的脸部信息。

  最后,学校课堂是否可以应用人脸识别对学生出勤、听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总体上这一趋势不宜倡导;至少,对于未成年人所在的中小学课堂不宜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其与处理者之间处于完全的权力不平衡状态,未成年人对信息处理风险、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意识和控制能力明显较弱。相关研究表明,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脸识别容易导致改变其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和人格成长会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自由包容、允许尝试和犯错、自我纠错和习得的宽松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人脸识别监控容易使他们产生错误认知,让他们误以为被贴上“坏学生”的标签,损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任关系。

  总之,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既无必要对其进行妖魔化,也不能进行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美化,而是要客观、理性地看待其益处及风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人脸识别风险的讨论并非是夸大其词的“贩卖恐慌”,必须意识到它本身确实是具有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人脸识别的规制框架应强调审慎、预防、公平、比例性、归责等原则;只有设置适当的监管措施,人脸识别技术才可以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安全、更加智慧和更为人性化。

  责任编辑:钟煜豪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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