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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监理工程师考试_金华监理单位招聘信息

更新时间:2023-04-18 02:26:1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55

金华监理工程师考试

一起标的额近亿元的合同纠纷案

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前后两份《补充协议》

约定综合费率为何大相径庭

诉讼疑点重重,调查层层深入

监督持续推进

……

  建筑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近亿元,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审查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有猫腻!启动监督后,再审检察建议却没被采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这起由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位列其中。

  “目前这起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在审理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到底!”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时,参与办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金全表示。

大有文章的《七月合同》

  2014年4月,浦江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地搞房地产投资的潘某有意接手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但未能筹措到资金。后来,潘某经人介绍向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借款。集团公司对置业公司资产及楼盘的后期销售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后,认为该楼盘项目可实现盈利。

  经过一番商议,各方最终确定由集团公司全额出资入股置业公司,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投入;确定信托公司为置业公司独资法人,占有100%股权。置业公司聘请潘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由集团公司派驻一名财务人员,监管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

  此后不久,经公开招投标,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置业公司的楼盘开发项目。潘某作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六月合同》),明确了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的取费标准,以及定额人工单价。随后,双方将上述两份合同一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2017年五六月间,潘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洪某、实际施工经理杜某串通,准备通过提高综合费率的方式,将自己欠洪某、杜某的钱计入工程款中进行结算。于是,潘某在未取得信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七月合同》)。

  为避免被人发现,双方将《七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18日。此后,双方以《七月合同》作为审计依据,交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2017年9月22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63亿余元。

  同年10月12日,建筑公司依据《七月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单,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浦江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20万余元。

  一个月不到,双方就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浦江县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突然冒出个职务侵占案

  2018年1月3日,建筑公司以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县法院申请对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置业公司随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顺利的话,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建筑公司就能从楼盘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全部工程款。而洪某和杜某,也自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收回潘某的欠款。可人算不如天算,眼看大功告成之时,潘某“翻车”了。

  2018年3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将一起职务侵占案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潘某。

  出于职业敏感,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于是立即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这里面很可能有问题!”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存在两份《补充协议》,即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六月合同》和后来的《七月合同》。

  通过仔细比对,检察官发现,双方后来签署的这份《七月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比如,《七月合同》较《六月合同》大幅提高了定额人工单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综合费率等,数额均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基础资料也证实,工程实际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而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2014年7月8日签署的《七月合同》上,盖的竟是置业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才启用的印章……

  潘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要签署这份远高于市场价、完全不利于置业公司的《七月合同》?

冲破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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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

  为尽快查明真相、固定相关证据,浦江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办案力量组成专班,并立即向金华市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和指导。金华市检察院当即派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调查。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虽然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与识别,但这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的共识。

  为此,办案人员重点围绕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对中标合同、建设施工备案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及竣工结算报告等书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将《七月合同》中的诸多疑点逐个击破。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人员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串供,很难突破,办案人员认真研判案情后,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将项目经理、监理、预决算制作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通知到位,分组进行询问,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串供。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账目,搜索与潘某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情况,审查相关的所有裁判文书,查明潘某在2014年3月曾向建筑公司总经理洪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而且在2016年分多次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已支付给洪某个人利息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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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赴某置业公司取证途中

  在查明潘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上述利益关系后,办案人员顺利找到了潘某参与虚假诉讼的动机。在事实证据面前,潘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刚性措施不足、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等现实情况,办案人员还采取上门取证方式,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顾虑。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专门请技术人员配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以防止证人证言出现反复。

跟进监督撤销调解书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浦江县检察院查明,潘某与建筑公司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伪造《七月合同》,虚增工程款,骗取民事调解书,并凭借该民事调解书申请置业公司破产,从而达到将自己虚增的部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非法目的。双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2019年6月28日,该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9月25日,浦江县法院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此,浦江县检察院当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续处理方案。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的破坏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两益’的重要力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跟进监督的能动性。”

  “根据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这份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到底!”

  ……

  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强化了对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果断精准地提出了抗诉。承办检察官在开庭过程中,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抗诉理由,最大程度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实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

有机统一

  伪造证据虚增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能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调解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案中,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又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潘某代表置业公司作出了巨大让步,不但全盘同意了对方的诉请,还同意对方保留对千万余元利息起诉的权利,调整了质保金,从而使得建筑公司规避了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需要有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迅速获得了全额优先受偿权,这一系列行为殊为异常。

  由于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调解的隐蔽性很强,受到利益侵害的第三人很难收集确实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

  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查融合机制,重点围绕《七月合同》和《六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施工决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查明了《七月合同》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潘某不得不承认,其和建筑公司合谋,将其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从而编造《七月合同》来虚增工程款,以达到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收集查明虚假诉讼的证据后,应当依法采用适合的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既是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也是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跟进监督,经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金全)

  (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金倩如 图片:章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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