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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02 14:05:27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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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将文号相同但内容却不一致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送达给执行双方,并将两者相差的10万元执行款放在个人手中8年。
日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昨日上午,锦州市政法系统执法执纪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案件调查组发布通告称,根据群众反映,对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福山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2004年杨福山在执行(2003)锦民三合初字第69号判决时,先后于5月4日、11月9日,将被执行人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执行款转账到锦州市太和区新兴装饰材料公司的账户,提出现金后,杨福山分两次将9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于11月12日通过其个人账户电汇到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剩余10万元一直存放在杨福山手中。
2012年4月6日,杨福山得知有人要举报其承办的华融公司与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存在问题后,将一直放在其个人手中的10万元退给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并要求将收据的日期往前写,公司会计李某在请示经理周某后,按杨福山的要求将收据日期写为2004年12月25日。
调查组发现,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收到的 (2003)锦民执字第0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付给华融公司执行款为100万元并执行终结。华融公司收到的(2003)锦民执字第0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付给华融公司执行款90万元并终结执行,同一法律文书,裁定的内容却不一致,两者相差10万元。
调查组介绍,杨福山在执行锦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与华融公司的债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文号相同但内容却不一致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送达给执行双方,并将10万元执行款放在其个人手中长达8年之久,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7月7日,此案移送司法机关,7月22日,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福山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记者新浪微博:辽沈晚报曹洋,有新闻线索@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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