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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6 11:52:40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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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徐家相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文书显示,徐家相在2005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41万元,法院一审裁定其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徐家相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阅卷审理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休6年后被查 64岁被捕
1953年6月13日,徐家相生于云南省云县,2004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徐家相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2011年5月经云南省卫生厅和人社厅批准办理了提前退休。退休后,徐家相也没闲着,从2011年6月份开始担任昆明中英安琪儿妇产医院(中外合资的民营医院)的院长、党总支书记。
然而,退休还不到6年,2017年3月30日徐家相就因涉嫌受贿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4月27日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受贿141万元
裁决书显示,徐家相于2005年8月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直至2011年5月3日退休。其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及受云南省卫生厅委托担任“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评标人员时,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41万元。该案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家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理本案,并讯问了上诉人徐家相,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徐家相的受贿事实共有5起:
1
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承建云南省急救中心基建项目负责人李某1在工程款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3万元。
2
2008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北京顺展天拓公司总经理侯某在货款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侯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3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云南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在向云南省急救中心出售除颤起搏监护仪等业务过程中通过帮助,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4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珠海新康杰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某在向云南省急救中心出售负压车及相关业务来往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袁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5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受云南省卫生厅委托担任“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评标人员的职务之便,为珠海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陈某在上述项目竞标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79万元。
退休后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
裁决书显示,2012年,徐家相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北京顺展天拓公司总经理侯某在竞标“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车医疗建设项目F段”过程中提供帮助,为侯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侯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5.02万元。
据徐家相供述称,2012年,云南省卫生厅采购县级医疗救治能力项目,陈某到昆明找到徐家相,问其能否帮助他中标争取这个项目,徐家相说已经退休了,陈某说没有关系,还说徐家相在医疗系统比较熟悉,可以帮得上忙,并且提出给徐家相百分之五处费。徐家相给黄某讲了陈某的公司想做这个项目,让黄某关照一下。后来这个项目开始评标,徐家相参加了这个项目的评标,评标专家有徐家相、黄某等7人。在评标过程中徐家相投了安克公司的票,最后安克公司中标。项目完成以后,大概在2012年底或者是2013年年初,陈某将之前约定的好处费80万元转给了徐家相。
称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以徐家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另外,徐家相犯罪所得人民币196.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徐家相提出上诉,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在关押期间制止同监犯人自杀,有立功情节,接受审判时已满65周岁,应减轻处罚。
关于徐家相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
经查,徐家相系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并非主动归案;徐家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供述的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与办案机关掌握的其收受侯某贿赂3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犯罪,依法只能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徐家相提出其制止同监犯人自杀,有立功情节,接受审判时已满65周岁,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
经查,徐家相在关押期间,同仓在押人员彭某某采用撞墙等方式自残、自杀,被告人徐家相在仓中参与了救护,谈不上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徐家相接受审判时已满65周岁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徐家相的坦白、退赃、关押期间的良好表现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二审不再重复考虑。
宜宾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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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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