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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6 00:21:4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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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交易价格分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例题】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件产品,合同价款为9 000元。A、B产品的单独售价分别为6 000元和4 000元,合计10 0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根据上述交易价格分摊原则,A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5 400元(6 000÷10 000×9 000), B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3 600元(4 000÷10 000×9 000)。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应作为该商品的单独售价。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企业在估计单独售价时,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1.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2.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3.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余额,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教材例13-10】2×18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1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00元和2 000元,合计2 5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根据交易价格分摊原则,A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400元(500÷2 500×2 000),B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 600元(2 000÷2 500×2 000),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400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 000
贷:合同资产 400
主营业务收入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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