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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_甘肃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怎么领取

更新时间:2023-01-10 07:58:53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78

  甘人社通〔2021〕27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各技工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要求,现将《甘肃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0日

甘肃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技工院校教师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引导激励广大技工院校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系列设置文化理论课教师、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专业。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全省技工院校下列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二)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的研究机构及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技工院校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3个层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级、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并考核其技能水平。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助理讲师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分别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是本专业(学科)的带头人。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要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生产实习指导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技能竞赛等工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作出突出贡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成效显著,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四)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能主持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五)完成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生产实习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任高级职称满5年。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指导生产实习成果、业绩展示、讲课等。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对口单位或企业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其中1-5项中至少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含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本人及本人指导的选手在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担任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 2 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 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本人及本人指导的选手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前3名,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中1-5项中至少1项):   1.主持(前2名)的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主持(前2名)的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获学校主管部门的肯定(附评估或验收依据);或主持(前2名)的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获省以上表彰(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2.本人或本人指导的选手在全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本人在省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奖(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3.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3年以上;或主持(前2名)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运用于教学或企业取得明显效果,获市厅级表彰奖励;或主持(前2名)研发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完成(前2名)市厅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主持(前2名)企业攻关难题2项或协助(前4名)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2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得到企业认可(提供企业评估认为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同层级职称人才技术水平的认可依据)。   5.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取得成果转化,并提供转化的佐证依据(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   6.带领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3期以上,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8个月(以向人社部门实习实训备案方案为据)。   7.培养指导3名以上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学习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或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成效显著,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等活动成绩突出,至少1名教师或学生获市厅级表彰1次(包括技能竞赛比赛获奖)。   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   9.独著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或合著1部(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或参编2部省级以上统编教材(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   10.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本人担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裁判1次以上。   11.教学方法独特、教学效果好,经熟悉本人教学工作的3名以上技工院校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或本人的发明创造、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虽未获奖或权威部门认可,但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关键难题,经技工院校或企业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12.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4名)以上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职称晋升中的破格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5项业绩2项。

第四章  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要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生产实习指导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二)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业绩。   (三)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作出贡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成效明显,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成绩较好。   (四)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能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五)完成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生产实习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大专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中级职称满5年。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以来,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指导生产实习成果、业绩展示、讲课等。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对口单位或企业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 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本人及本人指导的选手在国家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国家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中担任裁判;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 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本人及本人指导的选手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4.其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中至少1项):   1.完成(前4名)的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市厅以上表彰;或在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前4名),获学校主管部门肯定(附评估或验收依据);或完成(前4名)的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获市厅以上表彰(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2.本人或本人指导的选手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或本人在市厅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奖(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3.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3年以上;或超额承担教学、实习工作3年以上(以学校的额定工作量和实际工作安排为据);或参与(前4名)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运用于教学取得明显效果,获市厅级表彰(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或参与(前4名)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完成(前4名)市厅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4.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主持(前2名)企业攻关难题1项或协助(前4名)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1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得到企业认可(提供企业评估认为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同层级职称人才技术水平的认可依据)。   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作为第1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上述专利至少1项取得成果转化,并提供转化的佐证依据(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   6.带领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2期以上,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以向人社部门实习实训备案方案为据)。   7.培养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学习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或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成效明显,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等活动成效明显,至少1名教师或学生获市州主管部门或县级表彰1次(包括技能竞赛比赛获奖)。   8.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   9.独著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或合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1部省级以上统编教材(计算够1项条件标准后,不再累加计算)。   10.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1.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或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   12.教学方法独特、教学效果好,经熟悉本人教学工作的3名以上技工院校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或本人的发明创造、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虽未获奖或权威部门认可,但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关键难题,经技工院校或企业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主要适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职称晋升中的破格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5项业绩2项。

第五章  中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有较为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要求,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要了解企业生产、服务流程。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生产实习指导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熟练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任助理讲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任助理职称满4年。   (三)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任助理职称满4年。   (四)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任助理职称满5年。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计划。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对论文不作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中条件标准之一:   (一)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2.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担任裁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教学业绩好,教学评估结果良好。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3.本人或者指导学生在市厅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表彰(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5.在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表彰(主要适用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评价结果良好;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生产实习指导研究“豆腐块”文章3篇。   7.获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或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经学校考核胜任班主任工作;或在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获学校表彰;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8.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课题、产品标准、规程、规范1项。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职称晋升中的破格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县级”指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六条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四)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五)公开期刊:指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 “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六)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七)“教师资格证”应提供按国家和省上规定考试取得的证书;“技能操作水平”应提供按国家和省上规定考试考核取得的技能人才等级证书。   第四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论文需明确作者排名次序。论文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的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   第五十条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竞赛、比赛、技术比武等,均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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