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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06 04:20:18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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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主观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案例分析题,另一类是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相对比较简单,以考查基础知识为主;论述题则以材料分析的形式出现,多结合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举措探讨改革措施与政府法治建设的关联。
帝王原则:全面作答
本学科的案例分析题的阅卷标准和其它学科一样,都是要求全面作答。阅卷中实行踩点给分的原则。也即答出了相应的知识点就能得到分,相反没有答出相应的知识点就没有分。所以大家在复习过程中既要掌握一般情况,也要掌握特殊的情况。特别是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建议大家将一般和特殊情况都在答案中予以体现。比如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确定了管辖法院,在小前提中指出“本案无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根据历年真题,整理出了常考的四类问题,这四类问题的解答套路,大家必须熟练掌握。
第一类:期限类问题
有些案例会涉及到期限,特别是关于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大家要特别注意,在行政复议中,一般申请期限是知道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是特殊情况。(未超过60日按60日计算)。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起诉期限,我们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去考虑:
第一步:判断是否经过复议
若经过复议,则为15日(若作出复议决定为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未作出复议决定则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若未经过复议,则一般为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步:在未经过复议的情形下,进一步判断原告诉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第三步:若是作为又可细分为三种情形(既知内容又知诉权,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
若是不作为也可细分为三种情形(有履行期、无履行期,紧急情况)一般而言,案例题不会考查这么细致,但最起码要把握是否经复议。
第二类:找主体类问题
找主体是常见的一类问题。涉及原告资格的问题不多,大多数情况下要求确定被申请人或被告,复议机关或管辖法院。
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就是准确判断被告(被申请人),再根据被告找出管辖法院(复议机关)关于被告和被申请人的判断有许多特殊情形,大家需要准确无误地掌握。
关于被告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进过复议再起诉。如果没有经过复议,则按照直接起诉被告的确立规则去确立。也即看行为主体是哪一类。
第二步: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按照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1.复议改变(行为结果改变):单独告
2.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没有变):共同告
3.复议不作为(没审过):择一告
关于找管辖法院
第一步:确定级别(看是否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属于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确定地域(是否是不动产案件——是否经过复议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就被告原则)
关于找原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复议机关在往年的真题中有考查,频率不是非常高,不过相关内容考生还是要复习一下。
第三类:裁判类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案例问答题最常见的是判断一审法院应怎样做出裁判,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相对较简单,面且与民诉、刑诉颇为相似,重点是掌握发回重审和撤销裁定的情形。
在确定一审判决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看合法还是违法(合法判驳)
第二步:如果违法看作为还是不作为
如果是作为案件:(能撤就撤、不能撤则确认、处罚显失公平或款额有错误可撤可变)
如果是不作为案件:(能做为就作为,履行判决或者给付判决;不能作为则确认违法)
第四类:受案范围内问题
首先应注意,若问题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并不意味着单纯考虑受案范围,法院是否受理,换个角度看就是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起诉期限。许多考生将法院受理案件与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混淆,大家要注意
其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扩大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并将“具体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但“具体行政行为”仍是受案范围的主要内容,如果题目中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法条中明确列举的案件类型(如果能判断属于行政协议,则确定属于受案范围),仍可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判断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特定性
第五类: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问题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每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内容,因此该类问题,考生务必掌握相应的破题技巧。针对该类问题,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回答:
第一步:判断主体是否违法
主体违法具体表现为无权限、纵向越权、横向越权、地域越权
第二步:事实依据是否违法具体表现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证据不真实;
(3)证据无关;
(4)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三步:法律依据是否违法,具体表现为
(1)将行为人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2)应适用A法,却适用了B法;
(3)应适用A法甲条款,却适用了A法乙条款;
(4)适用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5)适用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
第四步:程序是否违法,也即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第五步:是否明显不合理,具体表现为:
(1)不正当的考虑;
(2)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其实明显不合理就是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提示说明:
以上五个要素要都合法了,行政行为才合法。反之,任意一要素违法,则行政行为违法。所以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均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
案例分析与标准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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