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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3 03:53:09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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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住建部官网复函,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
除此之外,在今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还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自3月1日起:
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同时还提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也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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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多数省份报考监理工程师: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要求: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2、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针对注册建筑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新增)
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显而易见,报考门槛提高了!
附: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182 号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施工许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1 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地质勘察流程
针对风险可控的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优化地质勘察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自然日。
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1 号)基础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 分类开展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中,对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开挖阶段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对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隐蔽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
(三)对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检查节点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2019月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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