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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师领取_中级会计 领取

更新时间:2023-08-18 10:24:26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02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据报道,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核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呼某2014年至2016年间经营深圳市某公司,因租赁问题被迫关闭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这不是全国第一宗申请个人破产的案例,据报道,2021年3月10日,“80后”梁某因创业失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7月19日,深圳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该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梁某夫妻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其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梁某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一起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一位76岁高龄债务人被依法豁免债务90余万元。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在今年深圳中院裁定的三个案例中,申请个人破产成为了创业者失败后负债累累的退路。据公开报道,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然而,针对个人破产条例,更多的普通民众担忧,这项条例是否会挑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道德观念,债务人欠钱不还难道债主就只能自认倒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是逃避债务的手段和方法,而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人”寻找一条退路。

申请个人破产需面对严苛行为限制

新京报:什么样的人能够申请个人破产?

贺丹:首先肯定是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且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的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如果说债务人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或者他自己的资产已经不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了,那么就可以走个人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新京报:清算、重整和和解有什么区别吗?

贺丹:简单来说,和解和重整是希望债务人尽可能再还一部分钱给债权人,清算应该说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比较差,只能用目前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由债权人分组表决,每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在程序上更加自由,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法院也可以委托这些机构或个人组织和解。法院可以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和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程序由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除了保留自己和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外,其余财产由管理人拍卖后用于偿还债权人。这些可以保留的财产被称为“豁免财产”。

新京报:比起重整和和解,清算对于个人经济上面的限制是不是会更多一点?

贺丹:是的,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是这样考虑的,清算要受到更多的行为限制,如果债务人要申请债务豁免,有一个免责的考察期,条例第23条规定了债务人不得进行的八类消费行为,比如坐头等舱、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新京报:这些限制和对“老赖”的经济限制是不是有相似之处?

贺丹:“老赖”这个叫法其实不太准确,在法律上其实是叫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但是如果把所有欠债不还钱的人统称为“老赖”,这其实有一种恶意在里面,好像都是认为债务人要“赖”账不还,但其实债务人很多时候他是真的没有钱了,他处在一个没有钱偿还债务的状态。这些无法偿还债务的人,应该给他们机会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申请个人破产有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京报:申请个人破产会不会对债权人有不利影响?

贺丹: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申请个人破产对债权人没有不利影响,债务人不能还钱的事实并不是因为他申请个人破产才发生,而是在他没有申请个人破产的时候就已经不能还钱了。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照样可能出现不能清偿债务或者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所以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是:损失不是因为破产程序而发生,而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经发生了。

新京报:那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贺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反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个人破产制度给查清债务人资产提供了更多的制度工具;第二,债务人为了获得债务免责或者为了更多地保留财产,也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信息向债权人做出充分披露,或者愿意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更多地清偿债务。第三,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财产信息,通过财产处理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等。破产管理人也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一个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会更好地防止“逃债”的发生,保护债权人权益。

不还钱不代表不勤奋

新京报: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还不了的债务就不再偿还了,会不会导致人们不再勤奋工作去还债呢?

贺丹:破产法上认为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是“诚实而不幸”的人。这些人陷入到一种经济困境中,已经无法通过“勤奋”工作去摆脱。假如一个人月收入只有几千,但欠债几个亿,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再辛勤工作也无法偿还债务。早期的法律观念认为,欠别人钱不还的人就是个坏人,要受到惩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恶意欠债不还。有些债务人的经济困境不是因为他们不勤奋所导致的,可能会出现一些比如火灾、瘟疫,沉船这样的不幸事件。当债务人遭遇了这些不幸后,债务人就陷入到不能还钱的境地。这时,很多人也是很勤奋工作的,但他就是陷入到这样一种破产的境地,而且他的收入已经没有办法来全部清偿他的债务。

  那么这时候如果说一定让债务人偿还他的全部债务,他的生活是没有希望的。债务人每天起来就要面对自己欠了几个亿债务的境况,包括他整个家庭,孩子,都陷入到压力和痛苦之中。更重要的是,债务人的这种压力和痛苦对债权人没有任何好处,这并不能增加对债权人的清偿,还会给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新京报:在法律上,我们如何来界定一个人“诚实”而“不幸”?

贺丹:破产法上的所谓“诚实”,是说这个债务人遵守了破产法的各种要求,比如说诚实地向债权人、向管理人、向法院说明财产情况,遵循法院的相关行为限制,没有转移财产,欺诈债权人,他就是一个诚实的债务人。“不幸”就是指债务人已经陷入了不能清偿债务的境地了。

  当然有些债务是不能够免责的,比如说违法犯罪导致的债务是不能免责的。《深圳条例》第97条就规定了8项不得免除的债务,包括因侵权、犯罪产生的赔偿金,还有抚养费、赡养费、因违法犯罪所欠下的罚款等等。

新京报:比如说一个大学生,他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到了一笔钱,购买了一些超出他消费能力的东西,后来还不了,这种情况下他有可能申请个人破产吗?

贺丹:我认为是可以的,个人消费导致的债务也是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的,《深圳条例》里也是这样规定的。另外在这个案例的情况中,不顾大学生的偿付能力,向其提供高额贷款的借贷平台也是有责任的。

  现在一般认为个人消费债务是可以纳入个人破产范围的,因为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消费信贷的时代,整个金融或者说经济系统是鼓励个人通过借贷的方式来消费的。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债务人是弱者,金融机构创造了一种消费信贷的生活环境,个人的观念是受到影响和裹挟的。

  在这个案例中,固然存在着个人的消费观念的问题,但借贷平台也是有责任的。应该允许不能偿付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解决其债务问题。

破产事务管理署为深圳首创

新京报:个人破产制度为什么会率先在深圳启动?

贺丹:这与深圳特区拥有的特区立法权直接相关。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深圳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了一系列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则,为之后的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此次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仍然是深圳对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先行先试”作用的发挥。

  此外,深圳在破产法的地方立法与法律实施方面也有丰富经验。1994年,深圳便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破产。深圳地区法院自上世纪80年代起至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受理过一大批在国内外很有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为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贡献了大量法律智慧。

新京报: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这些是深圳的新举措吗?

贺丹: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里创设的制度,当然,《深圳条例》这里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管理人,在全国是有开创性的。

  破产事务管理署是深圳市的首创。个人破产中有大量的行政事务需要处理,这就需要更多的政府服务的提供。目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等工作。这对于探索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机制和提高破产制度效率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京报:未来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推广到全国吗?

贺丹: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说是这次《企业破产法》修改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我认为建立起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目前,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山东省东营市等地都开展了个人债务清理试点。这些试点,特别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能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提供重要的实践基础。

新京报记者 李冰洁 编辑 胡杰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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