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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监理工程师证书领取_黑龙江省监理员证

更新时间:2022-07-04 13:02:23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96

黑龙江监理工程师证书领取

  新版《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8月1日起实施!

招标文件范本

  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联合印发通知,2021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8月1日起实施。新版《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实施后:

1,将逐步淘汰线上线下双轨制招投标模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2,赋予各地一定自主权。允许各地市对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办法的分值设置、技术复杂工程的规模标准、信用分数应用于招投标等内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供招标人选择。

  8月1日起,房建工程围挡高度建筑施工等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设置

  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联合印发通知,2021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8月1日起实施。新版《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实施后:

1,将逐步淘汰线上线下双轨制招投标模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2,赋予各地一定自主权。允许各地市对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办法的分值设置、技术复杂工程的规模标准、信用分数应用于招投标等内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供招标人选择。

  8月1日起,23项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等事项的审批授权下放!两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

资质审批下放

  2020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6个地区开展试点,明确除特级/跨部门以外,其余资质审批全部下放。

  2021年3月5日,住建部还发布了《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

  期间,住建部同意重庆、内蒙古下放授予部分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企业资质审批权逐级下放。

  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23项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下放给州、市住建部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黑龙江监理工程师证书领取

黑龙江监理工程师证书领取

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期间,省住建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经受理的,仍由省住建厅进行审批原由省住住建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二、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三、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四、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将积极做好与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衔接工作,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培训工作。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8月1日起: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工地!查人员/查证书/查履职/查社保...

资质人员核查

  8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查资质、查转包/挂靠、查现场履职

本地注册的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业注册人员配备达标情况。建筑业企业只检查最低等级资质企业的执业注册人员合规情况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是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建造师、监理师证书上岗及在岗执业履职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实名制考勤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情况。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

  2、辅助巡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3、受检工程项目和企业,将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关于山东省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1〕2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3号)要求,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份。

  二、检查范围

  1.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2.在本省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3.本省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各方主体

  1.本地注册的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业注册人员配备达标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建筑业企业只检查最低等级资质企业的执业注册人员合规情况;

  2.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是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建造师、监理师证书上岗及在岗执业履职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实名制考勤情况;

  4.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1年代表性业绩;

  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

  6.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直管部门对市场各方主体检查情况,包括检查记录(表格)和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核查、处罚处理记录;

  2.对进场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情况,包括相关文件、监督执法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督查、整改落实记录;

  3.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等;

  4.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相关文件,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督查和整改落实记录。

  四、辅助巡查程序

  辅助巡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辅助巡查组随机组织专家,直奔随机抽取的工程项目和企业,出示辅助巡查告知书和辅助巡查证亮明身份,交底辅助巡查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深入现场开展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辅助巡查有关情况,进行写实性记录,结果不直接向受检单位反馈。根据辅助巡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下达发现问题整改处理通知书,并汇总通报检查结果。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是创新监管体制、加大监督检查深度、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科室专人对接,认真做好配合工作。请确定1名辅助巡查工作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于8月2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受检工程项目和企业,将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请各市梳理提供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形象进度为地基基础以上且未封顶)清单(见附件2)和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单(见附件3),于8月4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辅助巡查发现应报未报工程项目和企业,将公开通报曝光。

  (三)辅助巡查将根据检查内容全面开展检查,并使用鲁建建管函〔2021〕3号中的检查表格记录。请各市通知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做好准备工作,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按要求配合辅助巡查。发现故意阻挠、妨碍、干扰辅助巡查工作的工程项目,将如实记录,公开通报曝光,涉及相关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对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整改处理通知书的辅助巡查项目,各市要认真督促闭环整改并跟踪复核。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处罚。每单问题整改处罚情况,请于3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要求第三方辅助巡查人员做到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欢迎受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全程监督辅助巡查工作,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行为,可实名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受理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

  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联络人

  2.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清单

  3.市建筑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8日

  8月1日起,住建部新增广东等15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未按时申请的,注册专业将失效!

建造师注册延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提醒您需要注意的2个重要时间节点:

  1、本次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自2022年1月1日起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注册专业失效

  2、上一批4个地区的一级建造师,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实施范围

  本次: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上一批: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

一、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

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

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此前的文件要求是2021年6月30日前,本次文件延长了1个月)。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黑龙江监理工程师证书领取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二、启用电子证书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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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上一批试点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六)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

  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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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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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

  8月1日起,房建工程围挡高度统一设置为4米!

房建工程围挡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品质提升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围挡高度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统一为4米,特殊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设置高度。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高度为3米

围挡示例(4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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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

  工地沿周边围挡内侧每隔2米设置1个雾化喷头(雾化喷幅半径不小于1米)

公益广告

  围挡外立面应设置公益广告,以单排白色雕刻字为主,公益广告占围挡总长比例不小于40%

  强化监督

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工程安监机构应加强对工地围挡的抽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在建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彻底的,约谈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并纳入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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