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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自考报考条件_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自主招生

更新时间:2022-07-23 11:47:25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65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编者按】

  法治改革持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规则”“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2022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少捕慎诉慎押”话题,我们特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撰稿,提出卓见,以期研讨。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重大改革举措。

  最高检的数据显示,2021年下半年,诉前羁押率降至40.47%,比上半年下降近5个百分点,比2020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第四季度诉前羁押率降至36.31%。

  “少捕慎诉慎押已经上升成为党和国家的新的刑事政策。”韩旭在《“少捕慎诉慎押”任重而道远》专稿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去一年来,各地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山东东营检察院探索发明了电子手表,尝试建立保证金提存制度;浙江杭州市检察院借鉴“健康码”发明了“非羁码”等等。

  在他看来,我国的羁押率和起诉率长期偏高,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特点,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也非一时之功,检察机关应在“慎诉”上着力,切实贯彻刑法谦抑精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有些地方将‘不捕、不诉’案件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评查,导致不少检察官为避免留下‘后遗症’而‘一捕了之’”。

  “少捕慎诉慎押”并非检察机关一家可为,需要全社会理念的转变。韩旭还直言,改变当前以打击犯罪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中之重,“有必要将不捕率、不诉率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公安机关也应将报捕率纳入目标考评,实行负向考核,以此减少报捕率”。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以下为韩旭撰稿全文: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重大改革举措。从此,“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已经上升成为党和国家的新的刑事政策。该项政策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需要,是司法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

  首先,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我国的轻罪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故意杀人、抢劫等重大犯罪案件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羁押的必要性、紧迫性降低。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使刑事司法由对抗走向合作,一旦真诚认罪悔罪,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三是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合规不起诉政策和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催生公安司法机关“少捕慎诉慎押”的需要。四是社会监控能力提升。随着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例如,“电子手环”和“非羁码”的使用,实名制推广、路面监控,手机定位、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大大提升了国家的监控能力,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最后,人权保障理念的勃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随着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理念的普及,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扫除了观念障碍。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按照该公约的要求,羁押只能成为一种例外。为实施公约创造条件,我国也应逐步降低审前羁押率。如果审前羁押率在50%以上,很难说“羁押是例外”。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年来,各地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发明了电子手表,尝试建立保证金提存制度;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借鉴“健康码”发明了“非羁码”。最高检在2021年12月初发布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5个典型案例;不久,最高检牵头联系中央政法各机关拟联合发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最近又宣布延长一年,自2021年7月1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且审查范围从原来的三类重点案件,扩展至所有在办羁押案件。据统计,该项活动开展以来,2021年下半年,诉前羁押率降至40.47%,比上半年下降近5个百分点,比2020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第四季度诉前羁押率降至36.31%。同时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理念逐步发生变化,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果。

  尽管如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并非可以一蹴而就,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特点。不可否认,我国的羁押率和起诉率长期偏高。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障”的理念根深蒂固。“有罪推定”、“够罪即捕”、“以捕代侦”等传统思维和惯常做法,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整个社会弥漫着严惩犯罪的风气,被害人一方的感受、“维稳”压力等,将阻碍该项政策的实施。

  其次,“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倾向加剧了对口供的依赖,“口供是证据之王”仍然是办案人员奉为涅槃的司法潜规则。只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才能获得稳定的口供,才能有效防止翻供、串供行为发生。

  其三,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设置也是以打击率作为正向考评指标,为考核而办案的倾向在公安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存在。高羁押率、高起诉率是严惩犯罪的重要体现。因此,若内部考评机制不发生变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得以落实将非常困难。

  其四,检察官能否恪守客观义务直接关乎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检察官的职责既是“除暴”,又有“安良”。但是,目前“除暴”职责履行有余,而“安良”职能体现不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安良”就是“不捕、不诉”。检察官作为犯罪的追诉者,在人权保障方面应当加强。

  其五,不捕、不诉程序繁琐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未能充分发挥制度功效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在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很多检察机关对于不捕、不诉案件仍规定由检察长甚至检察委员会决定,层层报批,程序复杂,诉讼时间拖延,令办案检察官“望而生畏”,不如“一捕、一诉了之”更加便捷省事,还避免了同事“说闲话”和领导的不信任。最后,政策之间相互“打架”,令检察官无所适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有些地方将“不捕、不诉”案件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评查,导致不少检察官为避免留下“后遗症”而“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免得日后被追究司法责任。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非一时之功。若要将过高的比例降下来,需要统筹兼顾、多方发力,才能久久为功。

  一是全社会理念的转变。“少捕慎诉慎押”不仅需要公安司法人员理念的变化,更需要社会公众对实施该项政策理解、支持和关心。降低羁押率和不诉率,其实是价值取向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在一个强调安全、秩序价值的国度,提倡“少捕慎诉慎押”需要民众观念的转变,逐步形成“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理念,从“重打击”转向“打击与保障并重”。因此,“少捕慎诉慎押”并非检察机关一家可为。

  二是改革目前的绩效考核机制。改变当前以打击犯罪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这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中之重。考核指标的设置除应考虑打击率外,还应重视保障率。这既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将不捕率、不诉率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公安机关也应将报捕率纳入目标考评,实行负向考核,以此减少报捕率。

  三是减少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实行“少捕慎诉慎押”需要改变目前的办案模式,降低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这样做虽然会增加办案成本,但有利于降低羁押率,实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面对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办案人员应当顺势而为,善于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发挥科学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这对于应对被追诉人翻供、实现指控犯罪有力具有重要意义。办案模式重建还需要发挥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切实做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对于因非法证据排除后证据不足、达不到逮捕和起诉条件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和不予起诉。

  四是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降低羁押率方面的作用。虽然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从实践情况看,该项制度在降低羁押率方面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适用率低、程序不规范。据笔者调研,有些检察院每年适用的案件数量在个位数范围内,即使经审查建议变更羁押措施,也难以发挥替代功能。为了推动该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最高检近期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并明确了检查的重点案件,这对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具有重大意义。专项检查活动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问题,相信随着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上述问题可以得到较好解决,刑诉法确立的新制度也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五是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不起诉适用程序繁琐、适用率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个人一旦被起诉,就由犯罪嫌疑人变为被告人,不受无理和无根据指控是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域外相比,我国的起诉率仍然偏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慎诉”上着力,切实贯彻刑法谦抑精神,以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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