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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0-25 21:29:54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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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15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近年来,由于我省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民商事经济交往活跃,现有《破产管理人名册》已不能满足目前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工作,解决我省管理人数量与审理工作需要不匹配、管理人入册及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省法院结合全省管理人工作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比例: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比例一般为2:1。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25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15家。其中,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各评定一级管理人不超过10家,二级管理人不超过9家,三级管理人不超过6家。其余辖区范围内各评定一级管理人不超过6家,二级管理人不超过5家,三级管理人4家。个人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各评定个人管理人5名,其余辖区范围内各评定个人管理人3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明确申请的等级、理由等);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应当提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等);
6.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8.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行业协会会员等);
6.执业责任保险证据或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已在册的破产管理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征询管理人对是否保留在册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提出对管理人升级、降级、保留、除名的意见。
(二)对首次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在对原有管理人名册调整的基础上,对首次申请入册的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与业绩(40分)
(1)从业人员: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不包括实习人员,截止2018年5月31日):
不满20人,得2分;20-50人,得5分;50人以上,得10分。
(2)成立年限:
不满5年,得1分;5年以上不满10年,得2分;10年以上,得5分(此项目评分原为10分,现下调至5分)。
(3)2015年至2017年年均业务收入(以完税凭证为准):
不满200万元,得2分;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得5分;500万元以上,得10分。
(4)办公场所:
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得2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此项目评分原为10分,现下调至5分)。
(5)执业表彰。最近3年内,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一次加1分;获得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一次加1.5分;获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一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一次加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专业经验(40分)
(1)2007年6月1日后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3分,最多不超过15分(此项目评分原为10分,现上调至15分)。
(2)2007年至2017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3分,最多不超过15分(此项目评分原为10分,现上调至15分)。
(3)2007年至2017年所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专业研究能力(15分)
(1)曾主办或协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省或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加10分;
(2)本单位或其专职从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与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的,每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4、参加执业责任保险(5分)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含执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执业风险金)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其是否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及其等级。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专业经验、专业研究能力、业务收入、从业人员、办公场所、成立年限、执业表彰、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三)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并提出建议名单。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照本公告的要求,对首次申请入册并已经预报名及依据本公告进行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筛查、评查。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商事审判三组、执行团队、研究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装备处等部门人员共9人组成。民商事审判三组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已预报名的,原提交的材料可作为评审依据。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含已预报名的)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管理人等级建议后一并报省法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guizhoucourt.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的时间、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15日,通过以下邮箱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入册申请书可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下载)及相关材料,并同时提交纸质版入册申请书1份、汇编成册的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1册(已经预报名的不再重复报名,预报名中已经按照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但需根据本公告规定的申报要求补充提交材料的,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提交)。未参与预报名的申请人,可于本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各中院邮箱如下:
1、贵阳中院:
gy2943108862@sina.com
2、遵义中院:
zyzyminer@sina.com
3、六盘水中院:
8780083lps@sina.com
4、安顺中院:
18008538056@sina.com
5、毕节中院:
bijiezhongyuan@sina.com
6、铜仁中院:
trzymin2@sina.com
7、黔东南中院:
qdnzfy@sina.com
8、黔西南中院:
qxnzy2018@sina.com
9、黔南中院:
mtlijiarong@sina.com
七、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下载《个人管理人入册申请书》《机构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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