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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06 17:16:34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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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
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呼玛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1122号。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呼玛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2011)黑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二建公司二审上诉称宏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遗漏了七项工程款,少计算八项工程款,共计1121787.07元。二审期间,二建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本次二审放弃部分主张的申请》,主要内容为:因暂不能举示相应证据,二审中放弃上诉请求中关于鉴定报告遗漏七项工程款及少计算八项工程款的请求。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偏袒呼玛县财政局,以二建公司放弃遗漏及少计算的部分工程款为条件,强迫二建公司放弃合理请求,二建公司只能待二审判决作出后另行作造价鉴定,并据此主张权利。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二建公司上诉称宏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遗漏了七项工程款,少计算八项工程款,共计1121787.07元。二审期间,二建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本次二审放弃部分主张的申请》,主要内容为:因暂不能举示相应证据,二审中放弃上诉请求中关于鉴定报告遗漏七项工程款及少计算八项工程款的请求。该申请属于二建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故二建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遗漏其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一审法造价鉴定报告漏算工作量,在二审时放弃该部分工程量的请求,构成权利处分,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到胁迫时作出处分,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下,再审想推翻几乎不可能。即便是另行起诉也行不通,因为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一审造价鉴定遗漏工程量二审放弃,欲二审后另作鉴定,不可行。诉讼时对于权利的处分一定要慎重,因为法律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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