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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6-05 08:36:59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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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期思享会笔记
1.质量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超过3%的,有效。因为住建部的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改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恶意磋商,这样的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由于恶意磋商达成合同,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就价款结算达成合意,此时可以参照定额结算。
3.工程施工过程中确有必要转运材料的,招投标人均需要考虑到转运费用。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时未能考虑此项目,可能构成漏项。需要注意的是,除分部分项工程外,总价措施费也可能构成漏项。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漏项的相关规则处理。
4.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引起的纠纷负有向当事人释明采取鉴定的义务。主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二审依然有权申请鉴定,不过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认为有必要是才会支持。
5.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投标双方就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是虚假的投标。如果双方因为此种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的利益可能比因合同解除获得的利益更多。这样的做法显然存在一定的恶意。法院在裁判时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此类主张。即便从表面上看此种合同确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6.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部门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便现行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加货物等项目的金额有限制,但此类规范属于对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两者不能相互影响,应按照各自的适用条件分别产生效力。
7.工程不需要招标的,发承包人可以直接协商价格并替换掉暂估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8.招标人对其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负责。如果实际上由承包人编制预算则可能出现漏项的情况。由于此种做法与《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不符,招标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规避此类风险。即:谁编制的材料谁负责。 这类条款是有效的。
9.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确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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