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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5-07 11:00:33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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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案例: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应判决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导读:前几年,家住河南的老张遇到了拆迁,补偿选择的是安置房,签了补偿协议之后就把房屋交给了拆迁方,拆迁方也把房屋拆除了。补偿协议说安置房是期房,约定三年后交房,老张家一直可以领过渡费,但现在三年之期马上就到了,拆迁方那边没有动静,一打听原来安置房到现在还没开始动工呢!老张家一直租房居住,就等着安置房呢……老张找到拆迁方让解决问题,拆迁方说安置房没建好呢,交不了房屋,也不给其他解决办法,老张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435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标准,作为协议相对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严格予以履行。如果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以客观上协议标的物不能给付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此时,老张需要及时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如果因安置房未建成无法交付,则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老张的损失。被征收人如遇到以上类似情形,也需要及时去法院提起诉讼,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协议已约定了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被征收人超过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很有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败诉;还有就是安置房既然无法建成,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征收人一直等着肯定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还是需要及时寻求司法途径,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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