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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5-02 10:30:49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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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于9月25日关闭,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初定于10月15日启用。
2、9月26日起,暂停接收一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事项,恢复时间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通知。
建造师执业政策,会不会调整?
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网页上(网址:http://jzsgl.coc.gov.cn/archi/Portal/index.aspx),列出了4个注册相关文件: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造师个人注册填表说明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诉表系统升级,同时提到“注册恢复时间,另行通知”,会不会预示着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出台?
不排除这个可能。根据往年经验,在国庆假期前后,一般会有重要政策公布,请大家持续关注!加之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会不会在近期横空出世,还需拭目以待!
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2017年7月住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
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是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2017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现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变化总结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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