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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中课程收费多少_湖南高中教资报名费

更新时间:2022-08-03 21:24:01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112

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收费范围

  (一)中小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关于下达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5号)、《关于下达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627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校内课后服务费(见附件1)。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新生入学体检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见附件2)。课本费按《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1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潭教通〔2021〕72号)规定的品种和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3);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4.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科教〔2019〕19号文件和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二)幼儿园。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7〕3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三)民办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规定执行。如遇国省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1.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

  2.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注册登记地发改部门。

  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即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可以按照新生新标准收费,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中职不得跨学年收费。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减免,其中,普通小学减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元/生·期。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见附件2。

  2.课本费。见附件3。

  3.作业本费。见附件1。

  4.教辅材料费。根据《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和《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自愿征订推荐目录>的通知》(潭教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和“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也可通过教辅材料发行单位的合法在线支付途径,在线上平台自愿征订和缴费。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据实收取;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收取(见附件4)。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学生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和邮政机构订购。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辅材料。国家统编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供各地按需自愿购买,具体价格为:一年级8.00元(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一张),二、三年级13.00元,四、五、六、七、八、九年级14.00元(二至九年级均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两张)。与同步练习册配套使用的各年级单元测试卷、中学《实验报告册》按照潭教通〔2021〕81号规定执行。

  5.住宿费。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高中学生)住宿费,由市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150元/生·期。

  6.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见附件1)。农村学校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收取不超过50元/生·期的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同时,各县市区按程序和要求自主核定其区域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2个园区的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市发改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早餐不超过3.5元/生·餐,中、晚餐不超过7元/生·餐;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校早餐不超过4元/生·餐,中、晚餐不超过8元/生·餐的标准执行。

  7.校服费。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并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毕业学年不建议购买校服(见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8.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的标准收取。

  9.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10.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18元/人·次收取。

  11.校内课后服务费。全市各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暂缓收费,待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12.公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园 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400元/生·月,标准园350元/生·月。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13.普惠型民办幼儿园收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三、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及退费政策

  学费、住宿费应入缴非税专户。伙食费和校内课后服务费分别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代收费资金要在往来款中进行核算,及时结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纳入非税管理的收费项目,如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开具非税票据;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由收款单位向学校开具税务票据,学校向学生开具财政往来票据并公示税务票据;其它项目,如伙食费、校内课后服务费等,由学校开具财政往来票据。对困难学生收费减免应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存档,以备核查和审计。

  除校外活动费按次据实收取、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外,各学校应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费用,在本学期结束时落实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纪律要求

  1.严格执行政策。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退费政策,严禁收取补课费、智慧校园卡费等自立项目的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禁止代收商业保险和强制代收城乡居民医保。学校学生公寓的分类、配套设施、服务及收费要严格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执行,除收取学生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开水(饮水)费、洗衣设备使用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2.严守收费底线。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

  3.严肃监督问责。各级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力度治理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注,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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