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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在事业单位能聘上吗_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工资待遇

更新时间:2023-05-26 21:46:08作者:潘星教育网阅读量:47

  甘人社通〔2021〕2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现将《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7月6日

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会计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会计师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年内参加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会计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会计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本系列不设员级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会计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在全省会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制度。具有广博、坚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能熟练掌握和应用财务会计分析、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以及处理复杂财务事项,规避较大财务风险的专业能力。能及时掌握会计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财务研究和管理能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开拓会计专业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够主持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全省会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会计师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甘财会〔2019〕21号)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会计专业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具有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

  下基层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他业绩,按程序由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省级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并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2.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资政报告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或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主持完成3个市厅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3个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的拟定,得到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依据)。

  4.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或3个以上市厅级事业单位以及相当规模其它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市厅级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6.受聘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已颁布实施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指南等,本人承担完成了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8.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会计管理领域研究有重大突破,取得开创性、先进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提供认可依据)。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3.担任全国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会计发展前沿动态,具备探索创新会计前沿理论知识水平,在本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会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咨询服务、会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19〕21号)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会计专业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参考其他业绩;或考取全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参考其他业绩。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且具备第(二)款业绩1项;或省级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他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下同),负责完成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2.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直厅局或市州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会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3.本人执笔起草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或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执行或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课题负责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咨政报告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鉴定验收,以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连续获得3次优秀等次。

  7.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10.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1.受聘担任省委政策研究室智库专家或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四)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九)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十)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十一)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涉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业绩条件的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 区和2 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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